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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站非法行医两月患儿成植物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1:10 新华网

  4月19日,随着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槌落定,5岁的植物人方方获得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赔偿5 万元。

  灾难突如其来

  乐都县洪水乡马家岭村离县城约40公里,方方(化名)就出生在马家岭村一个贫寒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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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中。然而,对朴实的王进 成夫妇来说,拥有一女、一儿,是他们一生中最幸福、最美满的事了。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1月11日一大早,王进成抱着刚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方方,来到乐都县计划生育 服务站陪妻子张玉兰做绝育手术。张玉兰做手术期间,王进成发现幼儿方方的两耳后各有一半颗豆子大小的疙瘩。当天下午, 王进成抱着方方就去找计划生育站站长马占海给方方诊疗。马占海看了后说,孩子得了淋巴结炎,如果不及时治疗孩子会耳聋 。目前,病情不是太重,打几支青霉素就会消除病根。随即马占海给方方开了6支80万单位的青霉素和7支注射液,并于当 天下午开始给方方肌注青霉素(其中1月11日下午肌注1次,1月12日、13日上、下午各肌注1次,1月14日上午肌 注1次) 。

  1月14日下午,等到方方的母亲张玉兰出院回家后,王进成意外发现儿子方方出现脸色发黄、脸部肌肉塌陷、抽风 、手脚发凉等不正常反应。当即,王进成抱着方方去找村上的保健医生李某。李某看后说:“可能注射到神经上了,开点感冒 药先服用也许会好点儿。”于是,王进成把方方抱回了家,并按李某的医嘱,给方方口服了几片感冒药。心想,也许等药性一 散就好了。可是过了几天,方方的症状不但没好,反而加重了。这下把王进成夫妇吓坏了,连忙将孩子抱到乐都县人民医院诊 疗,当即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抽风原因待查,低钙惊厥,化脓性脑膜炎。在乐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因治疗不见 效果方方被转入青海省儿童医院,并在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病情被诊断为:颅内出血,合并急性脑水肿,继发性癫痫 。

  王进成坚持给儿子在省儿童医院治疗20多天后,已无力支付医疗费,只好抱着病情仍无太大起色的孩子回家。看着 孩子只因打了几针青霉素,就成了植物人。王进成要求进行医疗鉴定。

  县区医疗鉴定无效

  2001年2月28日,经王进成的申请,乐都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因病程时 间长,病情发展快,资料又不全,鉴定没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分析定论。建议上级鉴定部门予以进一步鉴定。

  于是,王进成又向上一级即青海省海东地区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该委员会于2001年10月 10日做出东医鉴定(2001)005号鉴定书,其结论为:患儿每日肌注2次,每次肌注20万单位或80单位青霉素, 对两个月患儿,不会引起颅内出血和脑发育不良,患儿现在的临床症状与注射青霉素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王进成接到鉴定书后不服。2001年11月19日,乐都县卫生局经调查,对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出停止诊疗 活动、写出检查、罚款1290元的处罚决定。与此同时,此事也引起了青海省卫生厅的关注。青海省卫生厅明确提出:该站 不属于医疗机构,其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不具备行医资格;为患儿方方进行的诊 疗活动应属于非法行医,并确认乐都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海东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方方做出的医疗事故的鉴定 报告无效。

  方方索赔79万元

  2002年4月2日,王进成依法向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求该站赔偿其 儿子方方的伤残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元。

  乐都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告王进成家境贫寒,免去了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共9000余元。并于9月2 7日委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2月2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青法医鉴定字 第4号《法医学组织鉴定书》,其结论为:根据现有材料和检查情况,不能确证受检人方方颅内出血等改变与注射青霉素有关 。

  根据司法鉴定,乐都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乐都县计划生育站辩称: 被告给原告方方肌注青霉素与原告患病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没有义务负担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而王进成认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鉴定结论不对,且乐都县计生服务站不具备行医资格,其为原告方方看病 治疗的行为属非法行医行为,被告应承担原告一定的损失。

  乐都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进行的鉴定,方 方的疾病与被告肌注青霉素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方方要求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赔偿其伤残补助费等损失费79万元的 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方方的诉讼请求,免去原告方方的案件诉讼费。

  终审方方获赔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依法向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4月19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称使用青霉素直接导致方方颅内出血证据不 足,本院不予认定。同时指出,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不属于医疗机构,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资格,为方方进行的诊疗活动应属非法行医。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在方方诊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 过错,且这一过错与方方颅内出血等改变这一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 于其过错程度较轻,过错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弱,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应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 责任。

  故此,海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乐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应赔偿方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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