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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常熟巡回法庭圆满解决两起造船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0:02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日前,武汉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了两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案件。

  两案的原告均为苏州市蠡墅造船厂,该厂于2003年12月底,以芜湖石硊江海轮船运输公司、芜湖华东散装水泥运输公司及芜湖长航物流有限公司拖欠船舶改建款和利息共计35万余元为由,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4年1月8日分别立案后,两案被告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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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改建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和3日分别裁定两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于3月15日将两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两案事实清楚,两案被告对拖欠原告船舶改建款共计27万余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武汉海事法院还了解到,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原本有着很好的长期业务关系,但自从原告向吴中区法院起诉三被告,特别是向该院申请对三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加剧、冲突不断,关系极度紧张。

  为了缓和原、被告之间的对立情绪,挽回他们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武汉海事法院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武汉海事法院没有直接宣判,而是选择了工作难度很大的调解结案方式,针对被告对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一事耿耿于怀的情况,向被告耐心细致地解释了相关法律,告知他们继续拖欠债务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经过武汉海事法院的不懈努力,原、被告终于消除分歧,达成了调解协议。

  两案的成功调解,及时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使这些昔日的生意伙伴有了再度携手的机会,真正实现了双赢,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几方当事人怀揣调解书离开时,都紧握法官的双手连声道谢,激动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武汉海事法院干警对此倍感欣慰,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大调解力度,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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