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改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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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1:55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从9月1日起,浙江省将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修改,“勒令退学”、“开除”等将退出浙江省中小学管理条例。 浙江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王振斌说,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试行的新管理办法,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阶段,都将取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强制措施,义务教育阶段还将取消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和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都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还规定,对学生给予处分,必须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