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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状告镇政府案再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2:1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一天之内,辛辛苦苦养殖的1万多公斤鱼离奇死亡,长丰县农民轩传红将曹庵镇政府告上法庭,他认为这是镇政府在处置废弃的液氯罐时,因处置不当引发水体污染所致。昨天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

  鱼塘大量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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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轩传红是长丰县曹庵镇农民。2001年初,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曹庵镇柳树村土楼村民组一个自然涧沟边开挖鱼塘,鱼塘与涧沟连成一体,而该涧沟的上游直通曹庵镇毛洼水库并流经曹庵自来水厂西侧。2002年6月28日,轩传红发现鱼塘内出现死鱼,继而进一步加重,损失约60000元。

  以为找到原因

  轩传红了解到,1995年前后,曹庵镇政府投资兴建“长丰县曹庵自来水厂”,厂内露天存放有两只生产自来水所用的液氯罐,但一直未投入使用,到2002年6月,其中一只液氯罐有轻微漏气现象,长丰县专门组织人员对废弃的液氯罐实施安全处置。2002年6月28日下午,技术人员采用在池内配制稀氢氧化钠水溶液中和吸收的处置方法,生成的次氯酸钠水溶液导入新开挖的池内贮存,至当晚7时许处理完毕。

  轩传红认为可能是次氯酸钠水溶液最终经自然涧沟流入鱼塘毒死了鱼,7月1日,轩向长丰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证实鱼塘中放养的鱼大量死亡。

  官司一波三折

  2002年7月3日,轩传红将曹庵镇政府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鱼塘死鱼现象虽经公证事实存在,但对死鱼以及水体均未作科学检验,不能证明是氯气泄漏所致,遂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轩的诉讼请求。2003年1月20日,轩传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合肥市中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长丰县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长丰县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依法由加害人即曹庵镇政府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判决曹庵镇政府赔偿原告轩传红死鱼损失28275元。

  然而,本案并未就此结束,被告曹庵镇政府于今年3月4日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合肥中院。昨天,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吴功胜)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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