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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改变车险判赔 南京3保险公司标准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2:32 新华网

  新交通法改变车险判赔标准,由于“理解各不相同”保险公司赔法竟各不相同

  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了车险的判赔标准,其中死亡补偿几乎提高了一倍。不过对于在5月1日以前投保的众多老客户来说,如果现在出了车险事故,那么究竟应该按老标准还是新标准理赔呢?昨日南京几家财险公司对此竟给出了不同答复。三家公司按新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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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以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户身份致电南京各家财险公司就此事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结果大相径庭。

  平安财险负责核赔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新标准还是老标准赔偿,关键得看出险时间,也就是说,是否是5月1日以后出的险,如果是,他们会按照新的交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按5月1日以后执行的新标准进行赔偿。至于客户什么时候投的保、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并不重要。人保、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同样的答复,他们的判赔标准一样以出险日期计算。

  据财险公司理赔人员介绍,如果按照5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判赔标准,那么保险公司对人身抚养费等赔偿标准会有所提高,其中对死亡补偿更是翻了一番,比如原来赔10万的,那么按新标准现在可以赔20万。一公司不赔一公司提高保费

  针对上述情况,太平洋财险公司客服热线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凡是5月1日前在该公司投保的客户,都要按照条款规定、按照老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客户想按照新标准赔偿,那么必须到出单中心修改条款内容,并且要补交保费差价,“新标准赔偿金额提高了,保费也肯定涨价,所以要补上差价。”至于差价为多少,这位工作人员称并不清楚,要记者带上单子去出单中心具体咨询。而天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听记者是5月1日前投保的老客户,直接答复“按老规定赔偿”,并称没有接到任何调整的通知。

  律师称不应让百姓“买单”

  为什么同样的法规出台,会出现不同的保险赔偿标准呢?昨日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董永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键在于各家保险公司对于已签订合同遇上法律规定变化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理解。他认为,合同签订后当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百姓不应成为“买单者”。董律师认为,新的交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关键看它的内容是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还是履行进行了规定,如果是对履行进行了重新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5月1日后执行新的标准,而不应以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拒绝执行新标准。而且他认为,尽管合同签订后碰上了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但这并不形成改变合同的“不可抗力”或是“形式变更”,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加收保费的理由。快报记者 王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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