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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未成年人信件日记 父母或监护人也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3:39 重庆晚报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偷看未成年人日记属违法行为。这是深圳市政府公报20日发布的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该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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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的日记。”同时,第43条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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