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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实施对犯罪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4:30 东方网

  东方网5月22日消息:今后,对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有悔改表现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海淀检察院将先不起诉他们,让他们继续接受学习教育。昨天,海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妇联、区团委联合签署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协定书,标志着犯罪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首次在北京实施。

  据介绍,此举旨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减少未成年犯的“刑事污点”,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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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未成年人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有悔改表现的案件,暂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有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考验期,考验期间内由海淀检察院等共同设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被暂缓起诉的犯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满后,没有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再犯新罪,检察院会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犯罪不再起诉;在考验期内,如果犯罪未成年人再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则将新罪、旧罪一并起诉到法院。

  作者:选稿:乔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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