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式启动暂缓起诉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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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8:17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昨天上午,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公安分局、团区委、区妇联签订协议,正式启动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此举旨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减少未成年犯的“刑事污点”,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处理决定,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
目前,世界上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比较典型的有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南京的一些基层检察院也正在试行。 海淀区检察院今后将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只能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给予未成年人1个月至6个月的考验期。 考验期间,团委负责选任青年志愿者或社区工作者对被暂缓起诉人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工作,督促被暂缓起诉人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妇联负责组织未成年人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父母通过亲情感召力,促进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公安派出所负责定期走访和考查未成年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管。期满后,由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董常青介绍,该院正在审查一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计两周内就会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暂缓起诉的第一案。 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小芹说,对未成年犯实行非刑罚化处理是国际社会行刑的趋势,暂缓起诉把起诉与否的“决定权”交给了未成年犯本人,可调动未成年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来源:新京报)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