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0月1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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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8:34 大众网 | |||||||||
大众网济南5月21日讯(记者周爱宝)今天省质监局召集我省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开了座谈会,该规定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667507起,其中有10%的事故是因为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
《规定》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至少是10年,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建议。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由质监会同商务、海关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