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屏障"防企业年金运行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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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58 新桂网 | |||||||||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记者黄全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为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国家将实行四项管理制度。 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采取两种管理模式,即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和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但无论是哪种管理模式,为严格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都必须将基金委托托管人保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说。 孙建勇表示,为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将采取四项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受托人可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 二是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有“违规”之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是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鼓励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运作,同时对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作了比较审慎和适当的规定,并可根据金融市场和投资运作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四是建立主动监管制度。政府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企业年金监管网络。 作者:黄全权 (来源: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