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修改人民监督员制,监督员可独立发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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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7:21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北京电】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做出修改,内容涉及人民监督员制度适用范围和监督性质等17项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内容中,明确要求所有承办直接受理侦察案件的检察机关都应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述的权利
在对原有《规定》作出修改的同时,对于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承担的责任,在《规定》中新增加的内容要求,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泄露评议表决结果,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和其委托的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的,检察机关将依照《规定》,和有关部门协商,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职务。 (编辑 小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