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未对青少年设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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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7:5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宾馆客房惊现未成年人强奸案,除了犯罪者自身的问题外,成为犯罪场所的地方,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本报记者连续几日,深入本市舞厅、游戏房、酒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发现这里的
本报记者 王骞 四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一名成年人,在宾馆客房内将两名16和14岁的少女奸污。5月20日,普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未成年人被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5年。其中该案主犯16岁的吴亮,去年曾因敲诈勒索罪被闸北法院判处缓刑。 16岁的被强暴少女顾艳称,2003年10月25日凌晨,她在家附近的网吧上网时,结识了吴亮(16岁)和张伟(21岁)。在网友的提议下,早晨6点半左右,顾艳随同两人来到宾馆,用自己身份证开了房,上楼后,张伟借故离开,吴亮在该房内强迫与顾发生关系。 同日中午,吴亮同样以胁迫手段,在该房内,与被张伟叫来的网友李莉(14岁)强行发生关系。下午,吴亮找来朋友柯童(男,15岁)、金琦(女,14岁)聚集在该房打牌。傍晚时分,金琦又叫来朋友黄忠(男,16岁),她和柯童以抽打耳光、逼吃辣椒的方式,迫使顾艳俯首帖耳。在金琦的授意下,张伟和黄忠先后强行与顾艳发生关系。 据了解,该案中唯一的成年人,已于前几日被静安法院判处7年徒刑。昨日上午,4名未成年被告人,被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中唯一的女孩金琦,因帮助同伙强奸少女,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我们将在判决生效后,向有关单位出具检察建议书,敦促他们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查房、巡视等具体工作。”20日,少年强奸案宣判结束后,承办此案的静安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宋宪琳向记者透露。 “在这起案件中,几个孩子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人惊讶,但我认为案发所在地,这家宾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普陀法院少年庭法官王惠笙认为,在10月25日清晨,刚满16岁的顾艳拿着身份证和两名男性一同开房时,宾馆就该对此有所警惕,从清晨至傍晚十几个小时内,前后有六七名未成年的男男女女从523房间进进出出,竟然没有一个宾馆服务人员上前盘问,实属异常。 曾参与起草《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二会长徐建教授介绍,本市在2002年试点的基础上,于2003年建立了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所,通过公开招聘,首批聘用了148名社工,从事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从今年5月开始,这项工作将在上海全面推行,社工将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此外,上海在社区层面上对全市63000名闲散青少年实行“一人一卡”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和数据维护。(文中提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法律专家观点 未成年人宾馆开房应劝阻 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姚建龙认为,虽然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客人只要凭身份证就可登记开房;《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等青少年保护法规中,也无明文禁止16岁以上拥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开房,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的原则性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旅馆来说,理应对18岁以下开房的未成年人进行劝阻。 据了解,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旅馆内如发生色情、卖淫、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可对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许可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同时,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55条规定:违反第33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