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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入宪更待法律全副武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0:0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谢远东

  抵挡侵害宪法被“拿”在手上

  宪法修订后一个多月间,就有三则公民以宪法抵制强制拆迁的新闻见诸报端:先是北京的黄振沄老人怀抱新宪法抵挡强制拆迁的推土机;后是广州艺术村居民打出“捍卫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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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横幅对抗强制拆迁令;接着,开封市的38家市民走上街头,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宣传宪法,目的也是抗拒强制拆迁。

  这里的宪法不仅是一张纸,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让面对权力伤害一筹莫展的公民找到了自我保护的利器,宪法已被他们“拿”在手中!宪法的强大威力,分明生动地在全社会面前展示。

  私产入宪是公权力的“紧箍咒”

  在现代社会,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主要有三种渊源:一是刑事犯罪,二是民事侵权,三是被滥用的政府权力。遏制第一种力量靠刑法典,遏制第二种力量靠民法典,遏制第三种力量则靠宪法。而第三种力量———被滥用的政府权力,却是威胁私有财产的最深刻、最隐蔽、最强大的力量。质言之,“私产入宪”的根本宗旨与其说是为了规范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毋宁说是要预防和制止公家任意践踏私有财产权。

  宪法不仅是一张纸,它还是执法人员的一道“紧箍咒”。必须明确的是,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这就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

  以宪法的形式明示政府权力与公民财产的界限,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几乎每一个现代化国家,在进入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之前,都奠定了这一基本制度,保障政治国家权力之下的市民社会的空间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这是为权利划定的一个不受权力干预的领域,它是权力的边界。

  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宪法条款本身长没长出能够“啃硬骨头的牙齿”还有待社会实践来证明。有学者指出,“私产入宪”本身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私有财产权也终于获得宪法上的正当化根据,并不等于同时自然而然地具备了事实上的效力。

  在市场经济确立了根本地位之后,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加以制度化也就势在必然,这也成为社会的主流认识。尽管如此,似乎还是不能把过去二十多年间经济改革的成果化约成一个单纯的“私产入宪”公式。仅就“私产入宪”而言,也面临着相应的价值如何构成、如何衡量、如何实现等一系列的具体作业,各种配套的制度性措施亟待完善。

  回顾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今天,我们依然无法回避许多现实问题:如何遏制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对正当的私有财产和权利可能构成的侵害?例如一些部委规章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如何遏制司法机关面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拒绝救济的不作为行为?如何抑制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的扩张?如何保障这些公法化的财产的分配之公正性?

  私有财产保护中的涉及更深的问题还有:政府征用范围过宽,公益目的不明确;政府税收决定行政性较强,作为被征收对象的私营企业或个人缺乏参与税收立法的机会;行政罚款数额较大、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高等等。

  私有财产保护法律还需全副武装

  其实,这些都是关系私有财产保护和分配的根本性的问题,因为私有财产决不仅仅是可视可触的物,其本质是社会制度所建构的各种权利,它们首先都是宪法问题。这些都构成了对私营企业以及个人财产权的普遍性侵害。私有财产保护,还必须充分落实宪法原则,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体系应进行相应完善和修改:我国目前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应当对财产权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财产的使用应为社会福利服务。只有为社会福利才能允许征用。只能由法律或依法实行征用,法律应规定赔偿的限制和程度。这种赔偿取决于建立公共利益和有关人的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纳税的规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主要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权力行使上确立严格的“越权无效”原则,这样权利就获得了对抗权力足够的力量。

  为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设定对财产权的救济。尤其是增加在关于赔偿的数额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的内容。无救济即无权利。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指向都是法院,宪法也不例外。建立合宪审查机制,其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否则,将极不利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但其他法律法规乃至一些规章就可以对财产权予以限制或剥夺。

  财产权是一项完全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财产权或者公民个体归属于不同的企业就受到不同的对待。对这些企业的不平等保护,其实质是对公民个体的不平等。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表述区分为三种,构成了一个明显的关于财产权的差序格局。第73条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4条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之间的级差必然将对各类非公共财产构成权利界限上的不平等关系,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下产权平等的交易原则,产权平等的原则要求每一张面额相同的人民币在法律面前都应具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平等的保护。如此之类,急需修改,以确立对财产的一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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