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说“不” 31件职务犯罪案件被重新立案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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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2:5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成都5月22日电(记者邬焕庆)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获悉,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有31件拟撤案、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经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否定后被检察机关依法采纳,重新进入立案、起诉法律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外部监督而探索、试行的一项重要检察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主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实行监督。 为总结试点工作并为下一步全面推广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开始在成都召开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 这个会议透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04年4月,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的四川、福建、湖北等10个省份,共有721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并结案,这其中不服逮捕的53件,检察机关拟撤案的224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444件。经人民监督员评议,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决)定的674件,不同意并提请检察机关重新审议的47件,相关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决定采纳监督员意见重新立案、起诉31件。 有关试点省份检察机关负责人一致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推动了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并有效地支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