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将享有独立发表意见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4:3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做出修改,内容涉及人民监督员制度适用范围和监督性质等17项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要求,所有承办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检察机关都应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述的权利。人民监督员的一次任期是5年,连任不得超过2次,监督员可以自行辞去职务。
修改后的《规定》还增加了对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承担的责任规定: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泄露评议表决结果,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和其委托的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的,检察机关将依照《规定》,和有关部门协商,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职务。 央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