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不付存款被告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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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6:1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韩晓冬)银行尚未实行储蓄实名制之前,宣武居民杨女士在中国银行办了个存折,并先后存款28万元。但在实行实名制之后,因为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存款人姓名不符,中国银行怎么也不让杨女士取款。无奈之余,杨女士诉至法院。近日,宣武法院依法判决,在杨女士提供存折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取款凭条、留下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本人住址后,中国银行向杨女士支付本金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杨女士在法庭上说:“1998年8月31日,我以‘朱丽’为户名,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开立五年期零存整取存折。我先后存入28万元。今年2月19日,我想取出存款,但银行要求我出示‘朱丽’的身份证。可是在我开户时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朱丽’不是真实姓名。银行的做法违反了取款自由的原则。” 中国银行则辩称并非完全不同意杨女士取款,只是要求杨女士书面承诺中国银行保留对所支取款项的追索权,但遭到杨女士拒绝。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折,双方的存储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内容。户名为“朱丽”的存折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名制之前开户的,原告与存折户名不一致及无相应有效证件印证并非原告之过错。中国银行要求杨女士书面承诺银行保留对所支取款项的追索权,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中国银行付款。 纵容非司机开车者被罚2000元 清理私搭乱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