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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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6: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三日电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十三日发表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详细讲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历程:自公元十三世纪西藏成为中国领土一部分以来,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在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决定和直接处理西藏重大事务的前提下,基本保持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 一八四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藏遭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帝国主义列强在西藏少数
一九五九年,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三月十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 一九六一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一九六五年九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为西藏在新时期更加全面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指导方针。 一九八四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做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相关专题:发展中的西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