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药企可提出单独定价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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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9: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发改委公布药品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或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单独定价有关适用范围等规定,向发改委提出单独定价建议。 《通知》强调,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单独定
发改委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企业单独定价建议转报国家发改委:企业不能提供至少1篇国家级(国外同等级别)或部属高等院校医药学术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其产品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的文献或论文资料;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前2年内,其生产的该产品在省以上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企业不能提供其已建立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证明资料;原研制及进口仿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提供其产品在原发明国(原产国或地区)和中国周边国家(地区)市场可比价格资料;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GMP标准。(魏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