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委员建议:设专门服务机构帮小业主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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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8:07 新华网 | |||||||||
根据政协委员的建议,发展“业主权益顾问”咨询服务机构可能被列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小业主大物业”常导致业主权益受损。近日,该问题引起省政协委员马赖洪的注意,他建议发展“业主权益顾问”公司等咨询服务机构,帮助小业主们维权。省建设厅表示,此举很有必要,并计划在今年修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时,把这一
九成小区无业主委员会 马赖洪表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而业主以个体为主,往往处于纠纷的弱势一方。据报载,广州九成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即使有的也多由兼职人员组成,难于处理许多带专业性的问题,以致造成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损。 他建议,应该有一批代表业主利益的专业人员,利用其业务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去协调处理业主们面临的问题,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共同提高。 业主权益顾问公司可收费 马赖洪委员认为,这种“业主权益顾问”公司及类似机构的服务宗旨是,协调解决业主们面临的问题,如协助召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剖物业管理公司运作机制及协助业主委员会对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等等。 同时,“业主权益顾问”类似于开发商聘请的监理人员,也类似于代表当事人权益的律师。其代表聘方的利益,为业主出谋划策,与管理服务方交涉,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监督提供指导和帮助,甚至代为监督。此外,这些机构可以在处理事务和服务过程中收取合理报酬。 可能立法并考虑进行监管 近日,省建设厅就马赖洪委员的建议作出答复表示,发展“业主权益顾问”机构的建议很好,十分有必要。省建设厅同时认为,此类机构的收费标准可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和项目协商确定。 据了解,省人大今年计划修改1998年颁布实施的《条例》,省建设厅的意见是,把发展“业主权益顾问”咨询服务机构列入修改内容当中,在修改后的《条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然后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同时,省建设厅也认为,如果此类机构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也就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因此,将可能设置市场准入,并也将会把是否需要设置市场准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问题,提交省人大审议。 (魏黎明 曾德明)(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