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权利但要追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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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9:45 沈阳今报 | |||||||||
盛大林已经与某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却又与别的单位签约。有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与数家单位签了约。沈阳市一家公司负责招聘的经理告诉记者,被录用人员迟迟不到岗、频繁毁约的现象让用人单位头疼不已。(5月23日《时代商报》) “一山望着一山高”,“毁约成了家常饭”,都是人们常常用来批评大学毕业生“三心二意”的词句,有人甚至上升到诚信的高度,认为大学毕业生毁约是不讲信用的表现。其
就业协议就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方既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也有违约的权利。只要毁约方承担了违约的责任,那同样是履行了合同。其实,就大学生就业协议来说,“毁约”即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仅属于大学毕业生,同样也属于用人单位。如果有了更合适的人选而又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毁约。 诚然,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大学毕业生违约频频,用人单位深受其害。但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大学毕业生违约的成本太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要么是协议中关于违约的责任太轻,要么是非违约方放弃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其实,大学生择业中的“毁约”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大学生择业中的“毁约”与就业后的“跳槽”一样,都是人才市场中的正常现象。既然法律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人们就应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毁约”进行道德上的批判,不仅没有道理,而且于事无补。 针对大学生多头签约、频繁毁约的现象,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受到了伤害,那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是指责大学生的品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