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对打击违法医疗行为做出新部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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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0:28 燕赵晚报 | |||||||||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和发布违规广告,严查租赁承包医疗场所 本报讯 针对当前省会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一所日前对打击违法医疗行为做出新部署。 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性病诊疗活动仅限于报经省卫生厅批准的具有皮肤科(性传播专业)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活动;凡未取得性病诊疗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证书的人员一律不许上岗执业。 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助理执业医师应在上级医生带领下从事诊疗活动;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聘用外单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必须经登记机关审核批准,不得聘用外单位在职因病退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严查租赁承包医疗场所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增加诊疗科目必须事先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增加科室或诊疗科目。严禁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诊疗活动。 严禁雇佣“医托”误导、招揽患者或通过滥检查、滥收费、乱开大药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欺骗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义诊、会诊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严禁利用义诊、会诊的名义招揽病人或兜售药品。医疗机构在更改名称,变更执业地点,增删诊疗科目时应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严禁发布违规医疗广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刊播医疗广告前必须先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内容、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严禁发布下列疾病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同时,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