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望进入国家立法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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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0:37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成都5月23日电(记者邬焕庆)经过全国10个省份检察机关8个多月的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个具有政策依据、能够有效解决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突出问题的机制,展示出美好前景,已经具有全面推行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望在较短的时期内进入国家立法阶段,将继“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后成为正式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司法监督机制。 这是记者从23日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会上指出,8个多月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历了3个阶段:以2003年8月高检院试点工作会议召开为标志,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启动试点阶段;以今年1月高检院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为标志,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开展案件监督、统一规范的阶段;以贾春旺检察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向大会报告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标志,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深入开展阶段。 据了解,截至4月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在各地稳步发展,各试点检察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6240名。四川、福建等省院配合省人大积极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调研工作,为从法制化层面上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安排,各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将在今年6月至8月组织一次案件监督工作回头看活动,确保“三类案件”(即不服逮捕、拟撤案、拟不起诉案件)无一例外进入监督程序。各省级院也将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地方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