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月15日起施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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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5:51 新华网 | |||||||||||
实施细则》。根据中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个《细则》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外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这次出台的《细则》根据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细则》明确了对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在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资本金等规定方面,《细则》加强了与保监会近日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衔接,体现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 《细则》还对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撤销等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作出了规定。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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