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十不准”打击医卫行业“红包”等不正之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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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20: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5月24日电(记者谭博文)山西省医疗卫生部门24日推出“十不准”规定,以此遏制医卫行业存在的有关人员收取“红包”等不正之风,群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渠道进行社会监督。 山西省医疗卫生行业“十不准”规定为:
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不准利用工作日擅离职守,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牟取个人私利。 不准故意刁难、推委病人,增加病人心理负担。 不准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或私自利用医疗单位的检查仪器、工具、试剂等,收取“红包”。 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 不准私设“小金库”。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契约。 不准使用假劣药品,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和制剂。 针对这“十不准”,山西省卫生厅承诺,每月厅务会要专题研究一次行风热点问题,厅领导分工专人负责行风建设工作,每季度下基层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群众反映的行风热点问题有专门机构受理,按规定时限及时解决,即:反映行风问题,一周内反馈,反映案件问题两周内反馈。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问题,按规定“收一罚五”,严肃处理。 山西省卫生厅厅长李俊峰说,一些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存在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问题,这些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很大,败坏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玷污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有的已引起群众的严重不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山西省制定有关规定,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坚决查处严重违规违纪的医务人员和疏于管理、听任不正之风的医院和卫生部门领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