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脑算命到“电脑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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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翟春阳 过去我们曾听说甚至一度相信过“电脑算命”,后来就不相信了,但现在又出了个“电脑量刑”。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电脑游戏,如果真有其事,岂不是拿法律当儿戏? 《新京报》5月23日报道,日前,淄博市法院系统启动了“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
如果报道只是“到此为止”,那么这只不过是一则极其普通的“新闻”,并没有多少可发掘的价值。充其量,不过说明了法院利用电脑管理资料,或法官操作电脑生成判决,将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罢了。电脑就是电脑,一个工具而已,它所能起的作用,的的确确“不过如此”。 但且慢,请继续看下去:“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淄博市法院并不是在“儿戏”,而是在“玩真的”。 “电脑量刑”结果能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呢?不能!法院判决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电脑量刑”既非“法律”,亦非“事实”———如果说“电脑量刑”的结果具有某种公正性的话,那也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生成的,而其本身并不能作为“依据”。换个说法道理会比较明白些:法院对一些棘手案件的判决,常事先征询专家意见,将专家意见作为“参考”是可以的,作为“判决的依据”甚至是“重要依据”则不可,因为以事实为依据是法律常识。 那么,所谓“判决的重要依据”也许是缘于报道文字的不严谨吧?但我们不妨继续看下去:“据介绍,在此之前法院的刑事量刑工作主要由法官承担,由于人为因素较多,部分刑事案件在审判时,可能会存在量刑失衡问题,难以确保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公正。”这段报道给出两个信息,一是以后法院的刑事量刑工作将不再“主要由法官承担”了,那由谁来承担呢?答案不言自明;二是法官量刑难保公正,“电脑量刑”因为不存在“人为因素”可以确保公正。那么,所谓“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并不存在文字上的出入,而是字字属实。 “电脑量刑”就能确保公正?电脑量刑就不存在“人为因素”?其实不然。绝大多数冤案、错案并非缘于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错误,而是缘于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一些法官贪赃枉判,也是在“事实”上做手脚,毕竟法律条文是白纸黑字,做起手脚来不那么容易。“电脑量刑”确实不存在“人为因素”,但“电脑量刑”是个根本不能成立的事实,电脑是由人操作的,量刑的依据即“事实”包括各种细微的“情节”是由人来认定的———电脑计算的准确度值得信赖,但人工输入的数字是否也一样值得信赖呢?可就难说。 法律的公正决非几台电脑可以“自动生成”的,“确保公正”若有如此之易,这世界只需几个比尔·盖茨,就可轻松搞定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