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搞绿化 无权“牺牲”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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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5:56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姜霄虎报道昨日,就种了7年的树被砍倒一事,鞍山市绿化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鞍钢第三炼钢附企企业无权这么做。 昨日下午2时许,记者再次来到鞍钢第三炼钢附企企业。门卫拦住记者说,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去开会了。这个门卫还说,他们单位为了搞绿化,在门口修了一个花坛,可能是施工时不小心将汪先生的树碰倒了。
至于汪先生的树到底应不应该推倒,鞍钢第三炼钢附企企业是否有权推倒?记者电话联系了鞍山市绿化管理处管理科的陈科长。他了解情况后说:“由于汪先生种树的地方原来是垃圾场,而且是南华街道的辖区,因此汪先生为了改善环境在那里种树是可以的。根据《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无权因为搞绿化将这些树推倒。对于鞍钢第三炼钢附企企业的做法,汪先生可以到铁西区城建绿化管理科或铁西区绿化管理处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