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费”不管车辆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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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6: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见习记者熊德壮记者沈伟谢辉摄影报道 昨日,市内一大学的老师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称他们学院要向有车的老师每月收取30元的停车费,但对车辆在校内的擦挂、被盗等安全问题却概不负责。昨日下午,该校办公
反映:收钱不承担责任,哪有的事? 昨日上午,市内某高校一张姓老师向记者反映:他所在的学校日前贴出《机动车院内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车的老师每月交30元的停车费,但学校对车辆“不承担保管责任”。张老师气愤地说:“收了停车费哪有对车辆不负责任的道理?”该校另一杜姓老师告诉记者,该校学生多,出入的人流量大,车停在校内本来就不大安全。今年3月底,校内就出现车辆在晚间被醉酒学生所砸的情况。现在学校只收费,却不负责车辆安全,这对车主而言无疑是一个打击,对那些“车辆杀手”也是一种放纵。 回应:收的不是“占道费”理应不负责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学校。在学校的中门,记者见到了张老师等人在反映中提到的那份《机动车院内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在该《办法》中,学校将校内停放的机动车分为三类:校内教职工及子女的车为第一类;住校外的教职工(含外聘教师)的车为第二类;其他来校办事人员的车为第三类。前两类车每月分别交30元和10元的“道路占用费”,学校对这两类车的安全也不负责任。该校校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如《办法》所说,学校收的是“占道费”,不是停车费,校方只提供出入校门的服务,负责提供停车场地,但不承担保管责任。这位工作人员说,学校不是停车场,如果是收停车费,每月也不止收那点钱。 物价:有关服务国家尚无明确规定 昨日下午,记者就停车收费咨询了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成都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督二科荆科长表示,在停车收费中,目前还没有“占道费”这一费种。他说,该校所说的“占道费”应当属于停车费。要收“占道费”,收费方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同时荆科长表示,停车服务除提供场地之外,又有提供保管服务和不提供保管服务两种,但这两种服务的细分现在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调查:收“占道费”的单位还真不少 昨日下午,记者在市内调查发现,市内不少宾馆、餐厅、学校等在车主停车时,都收取了“占道费”,但这些单位均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在一环路西二段一家宾馆,一位刚从宾馆消费出来的先生告诉记者,该宾馆就是只收钱,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该宾馆一保安对此称:“上面交代了,我们收的是‘占道费’,‘占道费’不属于停车费,对车辆不负保管的责任。”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都遇到过收费方将停车费说成是“占道费”的情况。市民说,这明显就是收费方在推脱责任,希望有关部门出面管一管。 消协: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权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消协秘书长杨秀成。据介绍,《消法》赋予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服务提出保障安全的要求。杨秀成认为,消费者交纳了“占道费”,就已经成为了一名消费者,也就可以依法对经营者或收款单位、集体等提出保障车辆安全的要求。如果经营者只享受收费的权利,而不履行保障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义务,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可以对其进行投诉,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 律师:占道费收取者有一种附随责任 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建刚就此告诉记者,拥有《停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规停车场,消费者在交费后就与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即保管义务,消费者的车辆如果受到损伤,停车场就必须进行赔偿。而只要收取了“占道费”,宾馆、餐厅和一些企业及单位的占道停车场所,对消费者就有了一种附随责任,即负有一种保存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的车辆受到损害,收取“占道费”的单位可视为没有履行好附随责任,要负一种过错责任,即车辆保存单位应该根据其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补偿。目前,处理该类问题有一种补偿做法是赔偿原物价值的30%或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