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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流浪儿童有“强制性”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7:04 北京青年报

  有报道说,深圳市正在筹备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以强制性的手段对街头乞讨儿童进行收容、保护、教育。对于那些确实失去监护,或被人操控、利用的儿童来说,这显然是一项人性化的措施,对于社会来说,则是消除隐患、维护安定的手段,也是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欺骗性乞讨的有效办法。

  围绕该不该“禁乞”,社会上曾经有过广泛的讨论。虽然那些“乞讨权”之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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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听来还有些陌生或难以理解,但按照一般的常识推断,如果乞丐行乞的愿望与政府的强制性命令确实发生激烈的对立,则政府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人们不太愿意看到的情形,在法律上也确有争议的空间。但对于流浪儿童则完全不同。首先,未成年的儿童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命安全,都必须在有效的监护下方能得到保障。因此对于那些独自流浪街头,暂时失去监护的儿童,社会将“强制”政府负起监护之责,直到将他们移交合格的法定监护人为止;而对于那些受人操控甚至囚禁、迫害的孩子,政府更有义务将其解救,以保障他们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项权利。

  在上述收容或者营救的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都有可能不得不借助适当的强制手段,而因为被救助儿童尚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自主能力,因此这些强制手段具有必要的合法性。

  同时,对于街头流浪乞讨儿童的收容,还可以对打击那些控制、强迫甚至贩卖儿童进行欺骗性乞讨的犯罪分子,提供有效的帮助。动用强制手段解救出来的儿童,既可以提供追究犯罪分子的线索,也可以成为控告他们的证据。

  当然,和任何一种强制性手段一样,对流浪儿童的强制性收容、保护、教育,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施行,必须注意维护被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对强制手段的限制,对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各种以往救助活动中出现过的问题,都应该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在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法律的自觉,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有效监督,都是必要的前提。

  强调对政府采取强制性手段的监督,绝非否定政府动用强制性手段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不能以政府不作为为代价。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不避“敏感”,正视问题,以必要也合法的手段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其勇气和智慧都值得鼓励。1

  作者: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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