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条例:要应保尽保也要避免“养懒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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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8:10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 沈文虹)昨日,《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犤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犦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此前,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对此《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时也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在昨天的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达式平对修改处向人大常委会一一作了解读。 【初审建议】在“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后面加上“实行动态管理”字样,使这项原
【解读】《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三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遵循的原则,内司委委员们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是静态的,而应该是动态的。符合保障标准的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否则就应当退出,要处理好“享受低保”和“鼓励劳动自救”的关系,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做到“应出尽出”,避免“养懒汉”问题的存在。 【初审建议】使“群众评议”这项工作明确地纳入可以进入的申请程序,为居(村)委会选择进入这种程序提供法定的依据。 【解读】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问题,内司委委员们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申请程序作了四项规定。四项规定都没有设定“群众评议”这一程序,而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却有“经过群众评议”和“可以组织群众评议”的表述,造成了实际操作上的困惑。 【初审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七项“经过群众评议未获通过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删除。 【解读】内司委委员们认为,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是政府行为,居(村)委会组织群众评议的结果,只能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的依据和参考,不能变相地把审批权下放,由群众评议的结果来决定。这样规定,客观上是把矛盾推给了群众。 【初审建议】将第十二条“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删去,可以在即将制定的本条例实施细则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解读】内司委委员们提出,农村土地征收和户籍制度改革使我市确实存在一些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如果对这些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按照农村的低保标准执行,显然与制定《条例(草案)》应遵循的属地管理的原则相违背。 (编辑 小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