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百万债务竟要前妻偿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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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8:49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州中院最终支持检察机关抗诉予以改判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离婚时,前夫持公司160多万的“借条”要妻子来共同偿还,并获二审法院支持。自觉冤屈的女方四处求救,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并提起抗诉。近日,这桩曾引起轩然大波的离婚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广州中院再审后支持抗诉予以改判。公司借的钱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1995年叶女士与通过婚介所认识的缪某结婚。婚后,两人在花都办了一家消防器材公司,日子过得蒸蒸日上。1996年8月,叶女士生下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几个月后,叶发现丈夫对她的态度有了变化。叶女士为拴住老公的心,决定再生一胎。然而,2000年3月初,叶女士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儿子,缪某只是到医院看了看孩子就匆匆走了。2000年4月3日,叶女士和几个亲戚拿着配来的钥匙,找到经过打听后的“二奶”住处。门被打开后,叶一下子惊呆了,房里放着丈夫的衣服和生活用品,而且家里很多东西都“跑”到这里来了。心灰意冷的叶女士遂向花都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3个月后,花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将3个孩子判给叶女士抚养,几乎所有东西一分为二,叶女士分得230多万元。 缪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大女儿归缪某抚养,所有的房产、车子作出重新的划分。 令叶女士不满的是,此次判决中,她获得了一项夫妻共同债务,是缪某在1998年到2000年向四个人借的130多万元人民币和32万港元,缪某提供了借据原件。据叶回忆,这些钱是缪某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的,用途也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叶认为这些钱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多次向花都区检察院申诉。公司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3年11月6日,依照程序,广州市检察院作为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抗诉书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缪某所借的人民币130万多元和港币32万港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的错误。缪某所借的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但均用于缪某与人合伙的公司用途,公司的债务也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偿还。 广州中院经过开庭再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的130多万元和32万港元债务虽然是以缪某个人名义借的,但实际上是因缪某参与合伙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继续该公司经营运作产生,全部款项也都用作公司用途,缪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他借款的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笔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据此,法院撤消了原审判决中错误的部分。(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