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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食嫂告赢了小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02 东南快报

  省高院终审判决:“扁食嫂”商标由原告邱素华与被告黄宝珠共同作为专用权人,被告独资店与餐饮公司之间转让“扁食嫂”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邱素华的商标专用权

  本报讯 (记者 何珍 通讯员梅贤明陈志杰)厦门扁食嫂状告女儿商标侵权案终于落幕。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女儿黄宝珠应赔偿母亲人民币6万元,并负担5005元二审受理费。女承母业“扁食嫂”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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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元路“扁食嫂”的扁食汤从上世纪40年代起闻名,其经营者扁食嫂邱素华制作的扁食皮薄馅嫩甜。1996年,邱素华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字号为“厦门市开元区扁食嫂小吃店”的个体店。1999年9月,该个体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扁食嫂”图形及文字商标,并于2000年11月被核准。

  1984年,邱素华的小女儿黄宝珠刚初中毕业,经母亲劝说立志继承母业。之后,“扁食嫂”手把手地教女儿。经过多年的勤学苦练,黄宝珠擀的扁食皮又白又韧,其薄如纸;扁食馅比起母亲做的也毫不逊色。并为“扁食嫂”赢得了“福建名小吃”、“中华名小吃”等众多头衔。成立公司转让商标引发母告女

  2001年4月18日,以邱素华为注册经营者的个体店申请歇业,并缴销了有关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同日,黄宝珠申请设立以其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商店名称与个体店的字号相同,并获得厦门市开元区工商局核准。

  同年7月3日,厦门市工商局核准了黄宝珠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黄宝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厦门扁食嫂餐饮发展有限公司”。7月5日,独资店以商标专用权人的名义,将“扁食嫂”商标转让给餐饮公司。之后,餐饮公司在厦门的各商业繁华地段开办了分店。

  后来母女失和,邱素华将黄宝珠名下的厦门市开元区扁食嫂小吃店(独资店)、厦门扁食嫂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及黄宝珠本人告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独资店与餐饮公司之间转让“扁食嫂”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扁食嫂”注册商标专用权归还原告;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003年11月,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扁食嫂”商标由原告邱素华与被告黄宝珠共同作为专用权人;被告独资店与被告餐饮公司的转让“扁食嫂”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邱素华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独资店与被告餐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邱素华人民币11万元;被告黄宝珠对被告独资店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终审判决女儿赔母亲损失6万元

  一审宣判后,邱素华和黄宝珠双方均不服,并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院民三庭的主审法官陈一龙认为,在歇业前,个体店“厦门市开元区扁食嫂小吃店”的经营者始终是邱素华,从法律意义上讲,原告始终是个体店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黄宝珠为个体店后期的经营及发展作出了主要贡献,也是个体店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因此,“扁食嫂”商标的专用权应由邱素华和黄宝珠共同享有。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等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最后,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扁食嫂”商标由原告邱素华与被告黄宝珠共同作为专用权人;被告独资店与被告餐饮公司的转让“扁食嫂”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邱素华的商标专用权,被告餐饮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扁食嫂”商标,并将“扁食嫂”商标专用权归还给个体店的权利继受人;被告独资店与被告餐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邱素华人民币6万元;被告黄宝珠对被告独资店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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