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令:国企改制必须按规矩“出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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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特约记者张路)在上海,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必须按规矩“出牌”,否则将追究改制领导小组的责任。由上海市总工会与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于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民主程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完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并就此项工作的落实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不按政策法规规范运作,结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针对这类现象,该《意见》明确规定,国企改制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必须履行8个环节:即加强企业改制的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发挥改制企业工会的作用,工会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全面、全过程地参与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建立企业改制方案预报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要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规范和履行企业改制的民主程序,必须将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方案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后,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四金”缴纳情况应当向职工公布;规范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方式,特别是采取组织配置方式的,要尊重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改制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履行民主程序“不走过场”,《意见》明确,各级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民主程序负有重要责任,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领导不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群众应有的权益,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见》还强调,上级工会要重点把好改制方案中履行民主程序和涉及处理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