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物业公司判赔被杀户主损失案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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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36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法院:物业公司有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 余皓 通讯员 雷涛 实习生 王方群) 女户主陈某在小区家中被歹徒杀害,负责安保工作的物业公司是否有赔偿义务?昨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汉阳某花园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7万余元。据了解,这是武汉首例物业公司判赔被杀户主损失案。
前年12月5日凌晨,歹徒从陈某所住楼房平台翻入8楼阳台进入陈家,将时年29岁的陈某杀害。歹徒作案后潜逃,该案现仍在侦查之中。去年3月,死者的丈夫潘某及其子、陈某的父母等4人将所住花园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所居住的房屋内防盗呼叫系统未通,单元防盗门锁任何钥匙都可以打开,顶楼平台防盗措施不力,导致陈某人身受到重大伤害而死亡。陈某的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关联性。 法院还认为,双方合同中规定了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陈某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含保安一项。因此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方有权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