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能过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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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38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签署200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了对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 小资料外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截至上月底,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共设立了65个营业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