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新政”与原来有关细则相比有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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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30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 沈文虹)昨日,《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的议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该条例将成为我国第一部城乡低保的地方法规。低保立法前,我市的低保工作是根据2003年3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与原来实施的细则相比,低保“新政”有了诸多不同之处。
新增4项不计入家庭收入内容为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又防止骗保现象的产生,《条例(草案)》规定10个方面的项目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与原有的细则相比,《条例(草案)》新增加了4项内容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由单位统一扣缴和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因病生活困难得到的人民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学困难得到的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学业支出的部分。 外地来宁学生不享受低保与原来的实施细则相比,《条例(草案)》增加了3类人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购买商品房户籍迁入本市未满6年的;外地来宁就读的在校学生;有权获得法定的赡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而未采取措施或者主动放弃的。 对恶意骗保的,停发或者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保障标准由市(县)政府批准执行细则规定了我市各区县低保标准,并提出,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确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据介绍,历年来,原10个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其他区县的城镇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为避免盲目攀高,《条例(草案)》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分别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编辑 小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