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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疑罪从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刘复晨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女青年陈兴会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城郊,被利器割开颈部死亡,并有多处组织被割除,当地公安机关将其男友孙万刚列为犯罪嫌疑人。

  主要证据有两个:一是孙万刚曾经做过有罪供词;二是他衣服上和他睡过的床上,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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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有与死者相同类型的血迹。

  1996年9月,孙万刚被昭通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1997年9月,孙不服,向云南省高级法院上诉,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8年5月,昭通中院维持原判,判处孙死刑,孙再次上诉至省高院。1998年11月,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孙万刚申诉案进行再审。

  2004年1月,云南省高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宣告孙万刚无罪。

  8年时间,5次判决,从死罪到无罪,孙万刚的无罪释放曾在当地公、检、法存在较大争议。

  就“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实践情况,记者近日围绕孙万刚案件进行了采访。

  何为“疑罪从无”

  近来“疑罪从无”在人们身边悄然发生,各地的无罪判决案例越来越多。

  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高憬宏说,上述规定成为“疑罪从无”的基本法律依据,被认为是中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人权观念。

  这部法律体现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更是对公检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一大冲击,它要求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认定其无罪,所以出现了对孙万刚的无罪判决,而1997年只能做到发回重审这一步。

  如果侦查机关在此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还可以再将被无罪宣告的嫌疑人送上法庭,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不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

  云南省高级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认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疑罪从无”,可能冤枉无辜,且不能确保准确地惩罚真正的犯罪人;而“疑罪从无”,虽可能放纵犯罪,但可确保无辜的人不受损害。

  即使错案被纠正,但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由于这种不公正是司法权造成的,它给受害人及公众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高洁峰说,“疑罪从无”也好,“疑罪从轻”也好,是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疑罪从无”是一种司法进步,突破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束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

  “疑罪从无”的现状

  据介绍,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实践,但还存在一些偏差,体现为疑罪从轻、疑案搁置、疑罪再理等。

  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郑蜀饶说,“疑罪从轻”曾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证据不足案件的惯例,因为“被告人即是犯罪分子”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因法律的修改就可以一下子得以转变。如果孙万刚当时就无罪释放,不仅在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也会一片哗然。

  已经有一些案件,对该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疑罪从轻”判个死缓,真相大白后被“疑罪从无”的。实践表明,这是以人权缺失和司法形象受损为代价的,随之而来的还有国家赔偿。

  这更多地反映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诉讼成为一种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接力赛”和“流水作业”,使法院对审前阶段缺乏控制能力,对侦查机关缺乏约束能力。

  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查确认属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是否能够宣告无罪,不仅需要法官司法观念的更新,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容纳“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和社会舆论环境。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申泽金说,“孙万刚案件发生在新旧刑法的交替时期,现在我们内部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大大提高,关键问题要经过查证、合理解释,才能移送起诉。”

  云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赵建生说,“孙万刚拿到的无罪判决,是公检法机关执法人员共同转变执法观念的结果。随着监督制度的完善,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会越来多。”

  曾为孙万刚辩护的律师刘胡乐说,法治必然是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个人生命与自由的价值是最宝贵的。

  如何执行“疑罪从无”

  “为避免错案的发生,我们不能仅限于个案的案情及过程,应更多地思考此类现象的背后,如何从立法、执法及相互配合方面解决问题。”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郑蜀饶介绍说,现代法治国家已经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被告人究竟有没有罪,不能由侦查人员说了算,检察官也是根据侦查人员收集来的证据审查起诉,最后由法官来认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应该把审判作为一个实质性的活动,而不只是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南英讲道,“在认证证据时要尊重法律事实,同时认证证据的标准和规则还需要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证据作为独立一章,但只有寥寥数条,而且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给法官留了太大的裁量空间。

  据介绍,刑事证据的单独立法势在必行,对各种证据证明效力、运用规则、排除规则、待证事实范围等也都将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南英认为,“通过证据规则或证据法的制定,还能达到对刑事司法人员观念的冲击,以促其转变。”

  另外,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不比我国完善,有的甚至是相当原则性的。最重要的是必须在思想深处剔除多年来“有罪推定”的影响,树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思想。

  南英说,“疑罪”的形成,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证明技术问题使然。另外,“疑罪从无”可以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更加严谨,尊重人权与法律,有助于推进整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文明和进步。

  减少“疑罪”的有效途径,是国家侦查机关改善和提高证明犯罪的能力、技术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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