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敲响诚信警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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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37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薛子进 3年前,河北省枣强县村民姚忠志专门找到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下称天佳所)聘请律师为自己申诉冤屈。3年后,姚忠志却又把这个天佳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律师“只拿钱不办事”。
姚忠志是枣强县唐林乡南吉利村村民,因一起经济纠纷将同村一村民告上法庭。随后枣强县公安局将姚忠志逮捕,理由是他在经济纠纷中涉嫌贷款诈骗。2000年5月8日,枣强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姚忠志有期徒刑4年;同年8月16日,衡水中级法院裁定此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同年12月26日,枣强县检察院又以“构成诈骗罪,但念其诈骗未遂”为由决定对姚忠志不起诉。 “经济纠纷———因诈骗判刑4年———诈骗未遂不起诉”,姚忠志一直不服这个结果,认为自己无罪。他决心到省城石家庄聘请好律师辩护,彻底洗清戴在自己头上的“诈骗”罪名。 2001年9月,姚在交纳了5000元代理费后,与天佳所签订了“申请撤销其涉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的委托代理合同,该所指定张绪林律师为姚忠志代理诉讼。2002年,姚忠志又先后两次交了2000元代理费,委托张律师代理向枣强县检察院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 可是过去两年多了,事情没有任何进展,姚忠志感到失望了。 2003年12月,姚忠志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佳所收取代理费后没有进行工作,致使申请撤销其涉嫌诈骗案不起诉和申请国家赔偿两个诉讼都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虽经多次交涉,但天佳所和张绪林律师互相推诿,因此要求该所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及其他损失1300元。 然而,天诚佳信律师所没有到庭应诉,最终放弃了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诉讼的合同有效,但被告未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己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此被告应承担责任。2004年3月12日,法院缺席判决:天佳所付给姚忠志5000元,差旅费200元,并承担诉讼费518元。一审判决后,天佳所没有上诉。 面对败诉的尴尬窘境,天佳所的主任郝淑巧很是委屈。她告诉记者,“主办此案的张律师去年底已辞职,姚忠志告状后他就一直不来所里,我们的电话他也不接,就像失踪了一样。这个案子是张律师办的,而且案卷也在他手里,所里向法院提出追加张为第三人但被驳回。我们不掌握具体情况,就是出庭也无法应诉。”但是,郝主任一再强调,为了所里的名誉,天佳所决定先承担姚的损失,再解决内部问题。 为什么“只拿钱不办事”呢?记者多次拨打张绪林律师的手机,但不是通了无人接听就是关机。经了解,张律师曾向当地一家媒体解释说:他去过衡水多次,该做的事都做了。当地检察院一直不表态,就不能撤销《不起诉决定书》,也就不能认定姚忠志无罪,更不能进行赔偿,因此导致委托代理合同无法履行。然而,姚忠志不认可律师的说法。 律师收费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付出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还必须要履行承诺。律师的诚信问题已引起社会的重视,司法部在《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对此强调:“诚信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律师应该成为引领社会诚信的榜样。年内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重点是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制度。” 2004年4月30日,姚忠志终于从桥西区法官的手上拿回了5200元损失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