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晓庆的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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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1:09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杨涛来源: 大河报 刘晓庆及其妹妹刘晓红分别于本月10日、11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刘晓庆的“取保候审”身份已被取消。(详见本报5月21日A12版) 对于此条新闻,当有记者去电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求证时,答复是“无可奉告”。
不起诉作为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对于主要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无被害人的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公众更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检察机关何时、因何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诉讼决定,从监督检察机关正确地行使权力的角度出发,也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有权力的存在就有滥用的可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权力也应当受到监督。 因此,除在特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体现诉讼民主、公开、公正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 刘晓庆所涉嫌的是偷税罪,这种犯罪无特定的被害人,损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况且刘晓庆作为公众人物,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对于其涉嫌犯罪一事极为关心,有理由追问对她到底怎样处理,因为对公众人物的处理是否公正,关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检察机关理应向公众宣布对刘晓庆不起诉决定,以及对刘晓庆不起诉的理由,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摘编自《大河报》5月24日文/杨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