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梯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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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1:23 民主与法律时报 | |||||||||
□本报吉林专稿/座铭 一架搁在墙外,踏之颤抖、险象环生的木格梯子,竟是吉林省东丰县城某栋二楼住户王有财一家人6年中与世间沟通的惟一通道。为了取得室内楼梯的使用权,王有财于1998年起诉至法院,案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以及省高院的判决,原告的诉请竟然“无法”得到省高院的“支持”。
最近,这起“梯子案”终于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2004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精神派员到吉林省东丰县,针对王有财家庭所经历的6年“梯子案”进行实地调研…… 二楼新居有梯不能走 1992年10月的—天,吉林省东丰县城的王有财一家从郊外乔迁到县城向阳路的新居。一家四世同堂十口人即将搬进这个宽大敞亮的二楼住宅,然而一楼到二楼楼梯内塞满了各式各样的杂货箱子,几乎占去了半个过道,好多家什都无法搬到二楼。他们想找到这些货物的主人——县机电公司的同志腾一腾地方,但看到一楼的各个房间都放满了各种机电设备,也只好作罢。没有办法,许多大一点的家什只好通过绳拉手托,从二楼的窗户运了进去。 50多岁的王有财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做建材生意的。这期间,县机电公司与外贸公司在向阳路34号共建了一栋小楼。当时县机电公司买下了一楼的产权,并用于办公,而二楼则由外贸公司办下产权,做了办公室。到了1992年,外贸公司因无钱偿还王有财18万的建材货款,遂将二楼的房间给王有财,用来抵债。这是一栋80年代建设的小楼,楼内没有卫生间,如厕都要下楼到对面的公厕去。而楼梯摆满箱子,上下极为不便,王家找到机电公司,要求清理楼道,而对方表示无能为力,那些东西没地方放。迫于无奈,王有财有了自己建楼梯的想法:在二楼的北墙挖个门洞,外面就是一楼的楼顶,然后在这个楼顶与地面之间修建一个楼梯。动工之前,王有财特意找到了机电公司的同志,说:“我暂在外面自己建一个临时的楼梯,但这个楼道还要留着,说不定哪天我还要走,那时你们得让我继续走。”对方表示同意。王家很快就付诸行动,买来了钢铁,请来了电焊工,共花费了一千多元做成了一个从地面到一楼楼顶的铁楼梯,共十六级,宽度为0.7米,楼梯两侧有铁栅栏扶手。这样,暂时解决了王有财一家上下出入的问题。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王有财一家人的匆匆的脚步早已将楼梯的金属台阶打磨得白白亮亮,而铁梯的焊点经过岁月的风化也已经张开了口。1998年春,市容管理处的同志找到王有财说:“你家自建的这个楼梯没有正当的手续,是违章建筑,要立即拆除!”而后,县消防队也下达通知:“马上拆除。”至此,已经用了6年的铁楼梯寿终正寝。 失去了外面的铁楼梯,王有财一家只好再回过头来要走楼内的楼梯,而这时整个楼梯的过道上已全被杂物堆放得满满当当,根本没有下脚的地方。焦急的王有财找到机电公司,要求重新使用这个楼道,但立即遭到拒绝。于是王有财只好做了一个临时性的木梯子放到原来铁楼梯的位置。从这天起,一家人进进出出,都得依靠这个木梯子爬上爬下。只是他们当初做梦也没想到,这架简陋的木梯子,竟已让他们爬了6年之久。 王家享有楼梯使用权 这架颤颤巍巍的木梯子就这样成了全家人进出的必经之路。一家老老小小每当踏上这只梯子心里都充满惊恐,生怕一不小心脚下踩空而从上面掉下来。特别是王有财的两个孙女,每天都要上学放学,王有财只好抱着孙女下梯子,那种战战兢兢的样子还是将孩子吓得哭出声来。王有财想出个办法:那就是找来一根粗一点的绳子并系好一个套子,每当送孩子下梯子时,先将这个绳子套在孩子的身上,然后上面大人抓住这根绳子,以给孩子一种安全感,然后另外一个大人则搀扶着孩子下梯子。而等到孩子放学回来比较麻烦,因为孩子需要先冲着窗户扯开嗓门喊人,楼上的大人听到动静后迅速出来,先将这根绳子带套的那一端扔下楼,然后孩子将绳子套在自己的身上,上面的人小心地拉着绳子,孩子小心翼翼地一点一点地爬上梯子。单单为了孩子,也要争来走正常楼道的权利。1998年7月,王有财正式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诉状称,1992年合建楼房时,机电公司与外贸公司有个约定,外贸公司走一楼的楼梯上下班。后因被告将楼梯变成自己的临时仓库,影响上下通行,原告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楼梯的使用权。 同年8月,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认为:“(建楼时)当时有个约定,外贸公司走一楼上下班,但后来一楼楼梯(正厅)的产权已归我们,便与外贸公司因楼梯发生纠纷。后来我们设想买下二楼,但一直没有谈成,而外贸公司在未征得我们意见的情况下将二楼卖给了原告,原告从1992年建室外楼梯到现在,所以没有理由要求走我公司的室内通道。”一个月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原告要求在室内楼梯通行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其请求不能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有财不服此判决,随即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998年11月中旬,辽源市中级法院作出如下二审判决:“本院审理查明:1982年,原东丰县机电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建办公楼的协议书,约定:机电公司住一楼,外贸公司住二楼,并通过一楼正厅上下班……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有财已取得了二楼的专有权,同时也享有一楼楼梯的互有权,双方对建筑物的互有部分,应共同使用,共同拥有,须永久维持其共有关系,永远不准分割。判决如下: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的一楼室内楼梯上诉人享有通行权……”被上诉人东丰县机电公司针对这一判决提出了暂缓执行的申请,同时要求辽源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辽源中院很快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1999年2月9日,王有财收到了辽源中院再审的最终裁定:维持本院的原民事判决。 省高院判决王家没有通行权 王家人谁也没有想到,事情发生了意想不到的逆转!短短的3天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东丰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了如下通知:“你院执行的(1999)辽民再字王有财与县机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决定再审,现通知你院暂缓执行。”一个月后,省高院下达了民事判决:“(王有财)自行搭建室外楼梯并通行多年……其行为应视为放弃走室内楼梯的权利。现其主张享有一楼室内楼梯的通行权,其权利主张已经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并判决如下:“撤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裁定,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王有财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 对省高院的这一判决,王有财一家感到十分犯愁:室内的楼梯不让走,而有关部门又禁止室外搭梯。于是王有财带着厚厚材料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两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同志亲自来到东丰县进行实地调查,但事情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王有财又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 从1998年开始,这架室外木梯子就成了王有财一家四代人与外界沟通的惟一通道。期间,王有财的连襟刘学东、王有财的外甥女赵潼,先后从木梯上摔下来,致使肋骨和腿骨骨折。而王有财爱人的姑夫来串门时也不慎坠梯,当场被摔断了四根肋骨。最悲哀的莫过于王有财的老母亲了。自从1998年这架木梯子立起来后,哪怕是如厕,老人也无法离开过二楼的家门。2001年,老人在家里去世了,遗体却无法运下楼。王有财特地到县政府,要求政府出面协调。最后,老人终于在死后火化这天赢得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 2004年初,这起“梯子案”引起了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几位同志来到东丰县王有财家,对这一世间奇案展开调查。王有财说,相信我会讨到最后的说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