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医患责任 患者亲属获赔5.7万元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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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1:29 新华网 | |||||||||
近日,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手术后死亡患者的亲属各项费用57379.76 元。这是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作出的法律判决。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8日,原告杜某之妻窦月琴因胆囊炎、胆结石,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住院 治疗。当月10日上午,该院为窦月琴进行胆囊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处于深昏迷状态,该医院抢救无效 ,患者在当年5月22日因“多系
城中区法院受理杜某的诉讼后,按其要求委托省高院司法技术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窦月琴的死 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医院不服此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城中区法院又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作 出综合分析说明:窦月琴术后出现的缺氧等并发症,与当事医院的医疗不足及患者本身的冠心病等病理状况有因果关系,但以 前者为主,该案例的医疗责任程序拟为主要责任。结论为:窦月琴术后的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主要与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 醉上和抢救时存在的医疗过失有关。 城中区法院认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上和抢救时存在的医疗过失,导致窦月琴“多系统功能衰竭死亡,故其死亡 补偿费和丧葬费应由该医院全部赔偿;原告杜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打印费、鉴定费等,依照 司法部鉴定中心所确定的医疗责任程序,由当事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