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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行可拍卖抵债土地 闲置超2年无偿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2:13 南方都市报

  ●广东规定四种方式处置金融机构拥有的抵债土地,这一做法开全国先河

  ●有关人士称,此举不会导致房价下跌抵债土地银行可拍卖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专门针对如何处置金融机构所拥有的抵债土地的文件,规定可通过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托管或申请调换同等价值土地四种方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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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据悉,这一开全国之先河的做法,将为银行处置抵债土地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

  盘活抵债土地可避免金融风险

  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人行广州分行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据悉,银行界人士一直呼吁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处置金融机构所拥有的抵债土地的政策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拥有的抵债土地如果不能被盘活,而是大量闲置,这将占用金融机构巨额资金,形成金融风险。

  根据《意见》,规定了四种处置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方式:一是金融机构可通过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将抵债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出售;二是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协商收购金融机构拥有的抵债土地,但收购价格不应低于收购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50%;三是金融机构还可将抵债土地交给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托管,并授权依法处置,处置价格不能低于处置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70%,托管年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四是金融机构可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调换其他同等价值的土地。

  土地闲置超两年应无偿收回

  考虑到历史原因较为复杂,对《意见》下发前形成的抵债土地暂不做闲置土地处理,但《意见》下发后继续闲置超过一年的应缴纳闲置费,超过两年的应依法无偿收回。《意见》下发后形成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另外,《意见》还对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中的税费问题、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抵押登记作了进一步规范。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人士认为,《意见》旨在减少和消化闲置土地,让闲置土地进入市场,相信对银行盘活金融资产、减小金融风险的影响较大。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早在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有抵债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规定,“从那时起,抵债土地的处置早就按照这个规定在交易机构中进行”,所以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并不会对土地交易市场产生大影响,不会导致大量的闲置土地进入交易市场以致引起房产价格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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