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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大常委如何“挑刺”低保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2:29 新华网

  【草案原文】申请低保以及享受低保者,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主动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并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就业;(二)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修改内容】申请低保及享受低保者,应主动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并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就业。享受低保者应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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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原文看了让人不舒服,措辞带有强迫性,有一种歧视低保者之感。困难群体享受低保不是领受恩赐,而是其应有的社会权利,因此不应强加什么义务。严格说来,参加公益性劳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而不是低保者特有的义务。

  【点评】吃低保者同样也是人,他们因各种缘故生活一时陷入困窘需要社会救助,但这不是施舍,不能因此提出必须回报社会的种种义务和条件。此处修改虽是措辞语气上的不同,但感情色彩较浓,体现人大常委们对社会底层人士人格上的尊重,也彰显人文关怀、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

  借机建庙添和尚 不允许

  【草案原文】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保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为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修改内容】将管理机构改为管理机制,街道办、镇政府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

  【理由】国家《立法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地方立法中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编制设置、增减应由编制办公室统一制订。再者,基层经济相对薄弱,草案内容让一些部门有借口乘机增设机构和人员,建庙添和尚会额外加重财政开支。

  【点评】减人减事减开支是政府一向孜孜以求的,但现实常常是群众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如按原草案,基层很快就会冒出一批低保工作站、低保科、低保股之类,就会有人专职吃低保。其实,基层都设有民政助理,低保本来就是他们的份内事,没必要设专职机构人员。

  洗脚进城新市民 应尊重

  【草案原文】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农村的低保标准执行。

  【修改内容】删除该条款。

  【理由】此条与草案第二条有矛盾。第二条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均有申请低保的权利。因此,迁入城市的新居民,应比照其新户籍地标准,不应再按原农村标准执行。

  此条与草案第24条也有矛盾。24条规定: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后,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无正当理由不迁的,取消低保待遇。

  【点评】现在越来越多的郊区农民洗脚进城,成为都市新居民。他们的户口已农转非,应一视同仁,按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执行,不该受歧视。原草案与城乡公平原则相悖。

  加倍处罚冒领者 不现实

  【草案原文】申请人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或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增多、家庭人员减少,未及时报告管理机关,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停发或者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修改内容】删除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理由】申请低保者一般都较困难,至少表面看生活很不宽裕,立法规定对冒领者追回冒领款,缺乏操作性。加倍罚款更不现实。草案前面已有骗报家庭两年之内不得申请低保的规定,有这一条处罚就够了。

  【点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反映,对骗保、冒领者领走的钱款,退肯定是退不回来了。草案这一条的确执行难。明知不具现实操作意义,何必再写入法规?

  农村低保办结期 要缩短

  【草案原文】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农村低保的,经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结审批手续。

  【修改内容】将延长30日改为延长10日。

  【理由】原规定延长30日没依据,在车辆交通、通讯较为发达的今天,一个审批手续要办60天,效率也太低了。

  【点评】务实、高效是现代社会崇尚的风格,也是政府部门办事的原则。立法上对办事期限更不应过于宽泛。(记者 赵诚)

  编后:

  如此毫不客气的挑刺,看后让人直呼痛快!这种痛快,完全是一种共鸣。相信,无论是享受低保者还是生活富足者都会有同感。理由其实很简单-这样的立法理念代表了百姓的意志,发出了百姓的声音。

  以人为本究竟该如何践行?这又是一个典范。行政也好,执法也罢,各个方面都在实践,然而当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立法的层面,其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就远非个别行政或执法行为所能企及。要知道,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涉及到的何止是一两个群体,又何止是一两个地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的进步总会伴随着法制的进步,而立法理念的人性化恰恰印证了这一点。法制社会如何前行?光靠人们法制意识的进步或许还不够;光靠行政、执法等后道工序也肯定不行。理念的进步推动立法的完善则完成了一个良性循环。法制社会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中,找准了立足点,以人为本自然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中枢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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