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强制考生签署诚信承诺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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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4:4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盛大林 安徽省招生办自即日起正式推出合同形式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凡不签署承诺书的考生,不得参加今年安徽省的高考。有关负责人称,在考生中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是狠刹违纪舞弊歪风、制止“考场腐败”的重要举措(据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承认,安徽省招办此举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强制要求考生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却大有问题——— 首先,签署合同必须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不签合同就不准参加高考”之规定,显然是招办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考生,这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 再者,承诺书纯属多此一举。报道说,该承诺书将教育部刚刚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关于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干扰考场秩序等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以“合同”形式告知考生。从效力上讲,安徽省招办推出的“合同”肯定低于教育部出台的《办法》。如果《办法》靠不住,那么“合同”就更靠不住。 更重要的是,参加高考是考生的权利,而签署承诺书并不是考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考生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高考的纪律,考试组织部门当然可以按照规定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但在考生没有违反任何高考纪律的情况下,高招部门无权拒绝考生参加高考。 正如报道所说,承诺书不过是“以合同的形式告知考生”,但“告知”完全没有必要采取签署承诺合同书的形式。事实上,以往的高考违纪者并不是不知道规定,而基本上都是明知故犯。也就是说,高考中的违纪问题并不是出在“告知”环节上。安徽省招办的做法看似有“力度”,其实根本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 其实,要端正考风,关键在于严明纪律。一旦发现作弊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对已经违纪者的姑息,就是对潜在违纪者的纵容。所以,安徽省招办如果真想“狠刹违纪舞弊歪风、制止考场腐败”,最重要的应是落实一下往年的考风查处情况并公之于众———如果有人作弊而没有受到严肃的处理,即使与考生签了“承诺合同书”,那也不过是一张白纸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