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媒体在镇江被判侵害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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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7:23 扬子晚报 | |||||||||
镇江电 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沙家友诉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上海《民主与法制时报》侵害名誉权成立。 2003年5月,原告沙家友之妻杜某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早在4月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疑云重重的“特大婚内盗窃案”》为题,以“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妻子愤而窃其保险柜”为副标题,对此案做了报道。6月3日,
沙家友认为,这些报道丑化贬损了其人格,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两万元。但被告认为,自己只是对其他新闻媒体报道内容的再披露和引述,在副标题中使用“第三者”是对事实的客观陈述,本身未对原告有“第三者”的事实进行道德评价,且部分学者认为“第三者”是中性词语,并非对原告的丑化和贬损,不存在主观过错,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报道行为合法,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报道中均有描述原告夫妻关系以及原告与其他异性的内容或照片,虽属转述其他媒体的报道,但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尽管报道内容针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但文中表述的夫妻关系及原告与其他异性的关系,属个人隐私,被告以原告真实姓名和刊登照片的方式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和宣扬,应当认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以一般人对“第三者”的理解标准,客观上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道德评价的降低,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侵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沙家友在庭审中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民主与法制时报》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本刊物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郭文君 杨维松)(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