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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要“付出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7: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刘书云

  今年2月23日,吴旗县新寨乡堡城村农民白彩珍家中被盗,给派出所报案10余天却迟迟不见民警出警。为此,白彩珍找到县公安局局长张鸿翔,希望他能尽快处理此案。由于不满其办案态度,白彩珍骂了张鸿翔一句,不料却被吴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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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经新华社和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延安市委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延安市主管部门于5月23日决定,停止吴旗县公安局局长张鸿翔的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此前,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铁边城派出所指导员高志宏因不及时出警被撤职,有关部门还责成负有领导责任的派出所所长梁树宏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

  这件事给滥用职权者敲了一个警钟。公安机关是负责一方社会治安的执法机关。任何一个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公安机关及其人员都有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吴旗县公安局在公民白彩珍家被盗这个案件上,做得显然不对。报警10余天不出警姑且不说,人家骂局长一句却反倒被拘留。这是什么道理?应该说,白彩珍骂人不对,但其错不致拘。况且她是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对张鸿翔进行辱骂的,辱骂情节显著轻微,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是局长滥用职权所为。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安机关也一再提倡“亲民爱民、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其目的是希望各级领导干部把群众冷暖挂在心上,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但这些话却被一些干部当成了耳旁风。他们在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漠不关心,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却斤斤计较,甚至不惜用手中权为自己谋利。吴旗县公安局局长被停职检查的事例再次说明,谁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谁就一定会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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