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空置不得超过2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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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7: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桐)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获悉,我市正酝酿对2000年发布实施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缩短户外广告设置空置时间,明确拆除广告的相关补偿。 建议修改一:户外广告空置不得超过20天 我市现行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市政府在提请审议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提出,相当一部分广告设施因无商业内容可上
建议修改二:明确拆除广告的补偿 广告设置还没有到期,却因为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怎样对广告经营者进行补偿?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在修正案中规定,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按设置权未到期限退还相应比例的空间资源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建议修改三:户外广告夜间要点亮 为美化城市夜景,修正案草案还提出,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