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停车费,车内上万元物品 遭窃却无从获赔—— 停车场失窃谁来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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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9:04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江山实习生华艳艳)日前,在银行工作的蒋先生特意赶到马山,为他“五一”期间发生在千波桥堍湖鲜城停车场的车窗被砸及车内物品失窃一事讨个说法。然而,停车场管理部门的强硬态度令损失上万元的蒋先生愤慨不已。 5月4日,蒋先生陪单位客人到马山千波桥堍的湖鲜城用餐,车子停放在湖鲜城的停车场内,并付了5元钱停车费。用餐半小时后,蒋先生发现放有数码相机、现金、信用卡等价值
记者就此采访了物价和交警部门。物价部门称,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停放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交警部门表示,事实上车主向停车场交纳了停车费,就相当于双方签订了“格式合同”,这意味着停车场应承担车辆的安全责任,同时,收费员还应提醒车主保管好车内贵重物品。 停车场应由交警、物价部门核准后发放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后,方能向社会开放收费,否则属违规行为。而马山地区只有马山果园停车场和灵山大佛景区两个停车场具备停车场许可证,因而,湖鲜城停车场属乱收费行为。滨湖区城管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也承认,其主管的湖鲜城停车场未取得许可证,停车票据是向马山果园停车场借用的。他表示,既然收了费就要为车辆负责,但对车内的物品,他们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收费单上也标明“贵重物品请自己携带或寄存”。 为此事烦恼不已的蒋先生表示,他将诉诸法律讨一个公道。一位律师称,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后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应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而且事发的停车场并不具备停车场的资质,更应对此承担大部分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