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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将使浙江省广大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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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办法》规定,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加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后假50天。产假期满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逐渐恢复工作量。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要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胡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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