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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缴纳要公示 如何补缴有新规定(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0:08 石家庄日报
孙英明何春晖
  本报讯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本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

  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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