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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巨无霸垄断经营亟待法律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1:23 法制日报

  全球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跨国公司已在中国市场诸多行业占据绝对垄断地位。

  面对在华跨国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等剥削性滥用行为和掠夺性定价、拒绝与竞争对手交易等妨碍性滥用行为,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在监管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时却无能为力。完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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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竞争立法,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近来,这类呼声在业界越来越强烈。本报记者姚芃

  据有关权威部门对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调研,目前世界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调查显示,国内操作系统软件市场基本由国外软件所垄断,跨国公司在手机市场的占有率为70%,感光材料行业中跨国公司的占有率高达80%以上,跨国公司在照相机市场上占据绝对垄断地位,轮胎行业中跨国公司亦占绝对垄断地位,软包装市场被利乐公司控制95%,我国现有的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品牌。大量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跨国公司谋取优势的“王牌”

  用技术控制产品和市场———分析表明,在我国市场竞争中技术优势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优势。几乎所有跨国公司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行业,跨国公司都控制着该行业的先进技术,如通信行业的手机产品,虽然国产品牌的手机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但手机生产的核心技术远未被国内厂商掌握,国内手机企业目前大多采取贴牌或拷贝国外机型的方式生产,技术差距明显,发展后劲不足。近几年,跨国公司纷纷在华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开发适应中国市场的产品,意图通过技术优势,控制产品,进而控制市场。

  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品牌———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通过授权经营、合资经营、跨国并购等手段,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国内一些企业的品牌在洋品牌的冲击下,缺乏品牌意识,忽视品牌战略;或者在合资时使用外方品牌;或者将国内知名品牌低价转让给外方后而被弃之不用,以至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在市场中消失。据估计,我国现有的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品牌。

  资金、管理优势———跨国公司借助资金、管理优势立足长远战略,既不放弃利润,也不放弃市场,甚至不要利润也要占有市场。如松下公司不惜代价向我国销售大屏幕彩电,该公司称∶即使损失30亿美元也要在中国大屏幕彩电市场占有优势地位。

  通过并购快速谋取霸权———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同行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内企业,使市场竞争格局发生质的变化。跨国公司还通过直接并购我国有实力企业的方式,避免与我国实力企业的竞争,通过市场势力的简单转移,快速谋取在我国市场的优势地位。如全球领先的通信集成电路供应商ITD公司以8500万美元并购我国电信集成电路供应商新涛(上海)有限公司就是属于这种情况。随着跨国公司对国有大型企业并购步伐的加快,其取得市场优势的步伐也将加快,对我国的竞争性行业的市场结构将产生重大影响。

  跨国公司滥用优势限制竞争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和控制企业合并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涉及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各个方面。调查显示,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最为突出的是———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

  跨国公司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等剥削性滥用行为和掠夺性定价、拒绝与竞争对手交易等妨碍性滥用行为。目前,在华跨国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

  1、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一些城市的外资大型超市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堆头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其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以种种借口拖延供应商的结账时间等。在软件行业也存在销售软件产品时搭售其他软件的行为。

  2、价格歧视。跨国公司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如某跨国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零售价为1980元,而在美国则是90多美元。

  3、掠夺性定价。也称低价倾销,即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跨国公司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主要目的就是挤跨同行业的竞争者,如某跨国公司在我国国产软件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同类产品等。

  4、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拒绝交易的情况也是时有表现的,尤其涉及知识产权的拒绝交易,即知识产权人利用其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例如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美国某跨国公司对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市场壁垒,也使得在招标过程中,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它形成实质竞争。

  5、独家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要求经销商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经销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如一些跨国公司出资买断超市一定期限的独家销售权及部分超市销售旺季的促销权,不允许超市陈列其他品牌产品,不允许其他品牌厂家做促销。软件行业也存在不允许代理商代理其他企业的同类软件产品,否则取消代理资格的情况。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经营者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限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等限制竞争行为。近年来竞争政策的国际会议中恶性卡特尔被经常提到,恶性卡特尔主要指国际上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根据WTO竞争政策工作小姐的报告,1997年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高达6.7%,相当于811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卡特尔主要是跨国公司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国际卡特尔行为在我国也存在,如2002年1月国际班轮公会、国际运价稳定组织在我国港口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

  企业并购行为

  企业并购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东道国市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虽然企业并购并不当然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并购的确会给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同行业企业并购会导致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现少数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使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从而削弱竞争甚至消除竞争。如柯达公司并购除乐凯公司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内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迅速形成市场优势地位等。

  因此,企业并购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东道国市场,会破坏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

  目前,跨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控股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企业并购也成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重要方式。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跨国公司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跨国公司在给我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威胁。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使我国逐渐失去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并有可能引发民族工业的生存危机。

  最大的危险: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

  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利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企业并购行为,是为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和世界各国竞争法所不允许的。

  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在西方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然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看,在监管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上存在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局面。为跨国公司规避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可能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掠夺性定价的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价格歧视、滥用知识产权拒绝交易、独家交易、联合抵制等许多限制竞争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使得执法部门在监管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时无能为力。

  一些在国外被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如垄断协议行为、搭售行为等,在中国实施时,则无法规制。我国的竞争立法已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保护我国经济贸易利益,不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面对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大举进入中国进行战略抢滩的形势,众多业内人士呼吁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对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监管方式,用好用足现有的反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呼吁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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